close

  4月7日,因為停車位的問題,譚明與小區的黎姓業主發生衝突,被對方打傷頭部和腹部。期間,譚明曾多次跪地求饒,連磕了四個頭,但依然被對方拖行並毆打,還威脅說“信不信整死你”。據瞭解,黎某供職於某省級單位,從事著一個備受尊重的職業。(4月11日雲南網)
  在當下的媒介環境中,公務員打人已不再是新鮮事,有交管隊長打車主的,有公務員夫婦打護士的,也有打人時叫囂“我爸是局長”、“我外公是將軍”的,凡此種種,不一而足。可是類似新聞不斷被曝出,公眾卻依舊沒有產生神經疲勞,口誅筆伐的聲音也不絕於耳,原因就在於打人的行為實在與公務員的身份格格不入,而被符號化的公務員,一旦做出越軌的行為,得到的關註也會比普通人要多得多。
  當今社會的戾氣之重恐怕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認的,而時下有這樣一種說法,戾氣的來源不在於別處,恰就在於公務員這一群體。“多次跪地求饒”、“連磕了四個頭”、“信不信整死你”、“毆打保安”……當這種內容充斥著公眾的眼球時,其從某種程度上也證明著“戾氣最重的群體是公務員”這一結論。
  或許我們不能以偏概全,就憑部分公務員的失範行為來給整個公務員群體貼標簽,但是部分公務員嚴重割裂了權利與身份的關係,不是珍惜手中權利為人民謀福祉,反倒是將權利當做高人一等的工具,喜歡享受特權,面對弱勢群體頤指氣使,失範行為不斷,如此一來,讓公眾產生認識的偏差就也在情理之中了。
  公務員打人絕對不是小事,可弔詭的是,普通人打人常常逃脫不了治安處罰,甚至是刑事追責,而公務員打人卻很多情況下以道歉、檢討、記過收場,這很難洗清尋租之嫌。想必正是因為懷著“遇事能擺平”的心態,才讓公務員打人肆無忌憚。所以,對公務員打人必須“零容忍”,別說在法律框架內從重處罰了,最起碼也應該做到一視同仁。
  我國《公務員法》就有明確規定,以毆打、體罰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,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,情節較嚴重的,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而在該新聞中,黎某之前已經多次毆打當事者,且把當事者打得跪地求饒仍舊拳腳相向,恐怕就屬於情節嚴重的情況,那麼接下來的追責決不能缺位或者錯位。
  話又說回來,不管打人者是誰,打人這一行為本身就是對“德行”的考量,如果是普通人德行不夠,影響力倒不是很大,而一個官員德行欠缺,恐怕很是不妥,因為公務員這一職業對德行的要求應當更高,既然多次打人,且情節嚴重,這就要考慮到還能不能勝任這一職業了。
  公務員打人,說到底還是模糊了個人身份與職業身份的界限,沒有把“權為民所用”真正內化為工作作風,但是當道德疲軟的時候,就需要剛性規則的約束。在此語境下,面對公務員打人的行為,必須要“零容忍”,嚴厲追究當事者責任,以儆效尤,還被害者一個公道,也給公眾一個交代。
  文/張松超  (原標題:對公務員打人必須“零容忍”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cj03cjhew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